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Pinwenba.com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强制执行程序下的股权转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股权转让对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影响】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股东资格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请勿开启浏览器阅读模式,否则将导致章节内容缺失及无法阅读下一章。
www.baquge.cc www.cwzww.com www.9kutxt.com www.shuhuangxs.com www.du8.org相邻推荐:500个侦探推理游戏 口腔正畸学 且拾起一池落花:一位心理学家的感怀 贵族学院:腹黑少男少女 霸道兵王在都市 无限不现实 儿科学 护理心理学 父母改变 孩子改变 老年护理学 王牌修真者 别说你懂小孩子:我们该怎样陪着孩子一起成长 全科医学概论 赖上霸道校草 九步,走进孩子的心 爱与恨的源泉之霹雳MIT同人文 丑小鸭的大牌男友 终极护花高手 我的爱东方不败:爱上女魔头 复仇冷公主,要定你